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八四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相 對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右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離職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零元,折合銀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元,折合 新台幣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