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九七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戊○實業有限公司、乙○○、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九七О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九七О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 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洪榮家 法院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 用卡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郭育秀 法 官 洪榮家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