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六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六五四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送達代收人 胡述民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地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 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陸拾元,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法 官 程克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