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一九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一九三九號 原 告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訴訟代理人 羅培宗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德明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帶系爭支票原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