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九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九О號 原 告 乙○○○建帝行 被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復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 拾元,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肆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法 官 程 克 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涂 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