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丙○○○建帝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四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 三日下午四時五十六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周宛瑩 法院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美玲 法 官 周宛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