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3013號上訴人 甲○○ 即被告 被上訴人 乙○○○建帝行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甲○○等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3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法第77條之16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分別於民國94年10月24日、95年3 月10日送達至上訴人之住居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