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3691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峰銘 被 告 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柯清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 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