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8786號原 告 乙○○ 被 告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0 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於同年10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