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莊金柳即台積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97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7 日上午9 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威龍 書記官 林姵妤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為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林姵妤 ┌───────────────────────────────────────────────────────┐ │附表: 94年度雄簡字第8970號│ ├──┬───────┬────────┬────────────┬────────┬─────────────┤ │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 票 據 號 碼│ 付 款 人 │ ├──┼───────┼────────┼────────────┼────────┼─────────────┤ │001 │ 94年1月27日 │ 256,000元│9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CU0000000 │富邦銀行鳳山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