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一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乙○○○建帝行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 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 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