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64號原 告 皇家藝品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錦線 送達代收人 許榮全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元。 (二)及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並補正公寓大廈核備證明、被告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物登記簿謄本、管理費計算明細、住戶規約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