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68號原 告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685 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