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95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群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4,2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