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645號原 告 泰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岡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