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85號原 告 甲○○ 被 告 莊金柳即台積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金柳即台積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17,685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9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