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調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調字第1020號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現應送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現住所戶籍謄本到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95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