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美商美國新美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275號原 告 美商美國新美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涂芳榮即祐泰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村○○路83巷6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