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5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5915號原 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