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41號原 告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