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61號原 告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張家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