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調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4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庚○○ 甲○○ 共同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相 對 人 丁○○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兼法定代理人 己○○ 共同代理人 李汶哲律師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調字第33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 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到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李汶哲律師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 解 委 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追加本件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簽名:黃正男相對人乙○○、相對人丙○○ 均同意追加為本件相對人。簽名:乙○○、丙○○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陳金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給付貳拾萬元,餘額自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丁○○、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己○○於本件調解成立後均同意由聲請人領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1375號提存金額新台幣參拾萬元。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