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調字第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調字第848號聲 請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相 對 人 乙○○ 即 被 告 相 對 人 丙○○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民國94年度訴字第1907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受僱於訴外人滿進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於「協進六號」船上工作,未將艙口蓋完全彌封,致該「協進六號」駁船關係人韓文濱駕「萬事通三號」船舶拖帶時,於民國93年6 月15日「協進六號」因某拖帶失誤翻船,導致漏油造成原告新建船舶N5 818船(裕智輪)及N5803 船(達明輪)與修船R6810 (榮欽輪),受到「協進六號」無動力油駁船內所載之船舶廢油外洩污染,致原告因處理污染而受有新臺幣(下同)454,057 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及同法第18 5條之規定,訴請被告賠償,請求法院判決。經查,原告主張因被告上揭行為受有454,057 元之損害,茲因原告公司業已另行起訴韓文濱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均院94年度訴字第1907號繫屬一審判決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58 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雄分院謀民昃96上易258 字第0218 3號函在卷可按,則本件訴訟中關於原告所主張所受之損害部分,自應以該94年度訴字第1907案件(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58 號審理)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件非俟該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終結,難為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