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鴻丞工程有限公司、丁○○、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2159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鴻丞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