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04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車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翁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3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24,336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5,0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