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465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張書榮即張清安即八三八水泥企業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46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16日下午2 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戶繳息查詢表及放戶交易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