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雄簡字第2745號原 告 鍇億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銘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端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於如附表二各項次所示之發票日,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99,996 元,及自民國96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原告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由被告端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端隆公司)所簽發,並由被告銘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銘宏公司)及甲○○背書之支票14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向付款人提示附表一編號1 、2 之支票,竟因該支票帳戶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則就已屆期之支票,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至其餘未屆期之支票有屆期不履行之虞,爰併予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㈡被告銘宏公司則以:系爭支票均係甲○○擔任負責人時所簽發,與現任負責人丁○○無關,且丁○○係遭甲○○冒名登記為銘宏公司之負責人,自不負清償責任等語。 ㈢被告端隆公司及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背書人亦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29條第1 項前段、第39條、第144 條及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亦有明文。又未到期之債務,其履行期限既尚未屆至,自無給付遲延而應支付遲延利息之可言。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14紙、退票理由單2 紙及合夥契約書1 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次查,附表一所示支票8 紙共計3,549,998 元,迄本件宣判之96年10月16日止,均已屆發票日,被告自應如數給付。至附表二所示之支票6 紙共計3,349,998 元,雖未屆發票日,惟端隆公司及銘宏公司之支票帳戶已遭列為拒絕往來戶,且甲○○已經遷移不明,有退票理由單、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及本院送達回證各1 份存卷可查,復參以已屆期之系爭支票債務迄未分文受償等情,足認被告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部分,即有理由,應予准許。惟就未屆期之附表二支票請求立即給付及系爭支票逾發票日前之遲延利息部分,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銘宏公司固以前情置辯,惟系爭支票係由銘宏公司及甲○○蓋章、簽名背書,丁○○並未簽名背書,自不負票據責任,故銘宏公司前揭所辯,容有誤會。至丁○○是否遭人冒名登記為銘宏公司之負責人一節,未據銘宏公司舉證以實其說,自難遽採。況且縱然屬實,亦與銘宏公司應否負票據責任無涉,則銘宏公司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之民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附表一: ┌──┬──────┬────────┬────────┬────┐ │編號│發 票 日│ 金 額 │ 利息起迄期間 │ 利 率 │ │ │ (民國) │ (新臺幣) │ (民國) │(年息)│ ├──┼──────┼────────┼────────┼────┤ │ 1 │96年2 月20日│ 100,000元 │96年2 月20日起至│ 5% │ │ │ │ │清償日止 │ │ ├──┼──────┼────────┼────────┼────┤ │ 2 │96年3 月20日│ 100,000元 │96年3 月20日起至│ 5% │ │ │ │ │清償日止 │ │ ├──┼──────┼────────┼────────┼────┤ │ 3 │96年4 月30日│ 558,333元 │96年4 月30日起至│ 5% │ │ │ │ │清償日止 │ │ ├──┼──────┼────────┼────────┼────┤ │ 4 │96年5 月30日│ 558,333元 │96年5 月30日起至│ 5% │ │ │ │ │清償日止 │ │ ├──┼──────┼────────┼────────┼────┤ │ 5 │96年6 月30日│ 558,333元 │96年6 月30日起至│ 5% │ │ │ │ │清償日止 │ │ ├──┼──────┼────────┼────────┼────┤ │ 6 │96年7 月30日│ 558,333元 │96年7 月30日起至│ 5% │ │ │ │ │清償日止 │ │ ├──┼──────┼────────┼────────┼────┤ │ 7 │96年8 月30日│ 558,333元 │96年8 月30日起至│ 5% │ │ │ │ │清償日止 │ │ ├──┼──────┼────────┼────────┼────┤ │ 8 │96年9 月30日│ 558,333元 │96年9 月30日起至│ 5% │ │ │ │ │清償日止 │ │ └──┴──────┴────────┴────────┴────┘ 附表二: ┌──┬──────┬────────┬────────┬────┐ │編號│發 票 日│ 金 額 │ 利息起迄期間 │ 利 率 │ │ │ (民國) │ (新臺幣) │ (民國) │(年息)│ ├──┼──────┼────────┼────────┼────┤ │ 1 │96年10月30日│ 558,333元 │96年10月30日起至│ 5% │ │ │ │ │清償日止 │ │ ├──┼──────┼────────┼────────┼────┤ │ 2 │96年11月30日│ 558,333元 │96年11月30日起至│ 5% │ │ │ │ │清償日止 │ │ ├──┼──────┼────────┼────────┼────┤ │ 3 │96年12月30日│ 558,333元 │96年12月30日起至│ 5% │ │ │ │ │清償日止 │ │ ├──┼──────┼────────┼────────┼────┤ │ 4 │97年1 月30日│ 558,333元 │97年1 月30日起至│ 5% │ │ │ │ │清償日止 │ │ ├──┼──────┼────────┼────────┼────┤ │ 5 │97年2 月28日│ 558,333元 │97年2 月28日起至│ 5% │ │ │ │ │清償日止 │ │ ├──┼──────┼────────┼────────┼────┤ │ 6 │97年3 月30日│ 558,333元 │97年3 月30日起至│ 5% │ │ │ │ │清償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