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容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73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書逸 ┌───────────────────────────────────────┐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9732號 │ ├──┬──────┬──────┬──────┬──────┬────────┤ │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001 │96年11月15日│1,915,233元 │96年11月15日│ UC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東高雄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