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9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劉姿麟即伊凌精品商行 被 告 邱惠燕即斐亞登生物科技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3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下午4時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原 告 劉姿麟 到 被告訴代 盧俊誠 到 被 告 邱惠燕 到 調解委員 林武彥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林武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前給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參佰元,並將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之發票正本交付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書 記 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