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0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43號損害賠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10日上午9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相對人 本件我同意調解金額給付。 聲請人 如果相對人乙○○願意給付,對於相對人優冠陸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請求撤回起訴。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乙○○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由相對人乙○○當場給付壹拾陸萬元,並由聲請人當場收訖無訛,不另給據。(簽名)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