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丙○○ 4 樓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穆秀齡即日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所明定。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編號0000000-D-003 ,94D2627) 、本院94年度雄聲字第142 號民事裁定、本院95年度雄簡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照片及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經核並無不合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