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159號聲 請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相 對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成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所明定。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96年5 月18日(申請編號0000000-D-002) 審查表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