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004號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5樓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界丞即高旭企業社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5,971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