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76號原 告 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引想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