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6號原 告 丁○○ 原 告 庚○○ 原 告 壬○○ 原 告 辛○○ 原 告 戊○○ 原 告 丙○○ 原 告 己○○ 原 告 甲○○ 前列八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