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570號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