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595號原 告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 下 同)841,917 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8,25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①繳足上開裁判費,②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