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訴字第15號原 告 丙○○ 庚○○ 壬○○ 辛○○ 丁○○ 乙○○ 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張碧華律師 被 告 御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偉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彩色監視器設備是否已留有可與第四台有線電視業者訪客頻道連接之線路或抑有設備欠缺情事,仍有向第四台有線電視業者函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