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訴字第15號原 告 丙○○ 庚○○ 壬○○ 辛○○ 丁○○ 乙○○ 戊○○ 甲○○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碧華律師 被 告 御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偉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