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88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2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長亨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883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上午11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 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薛清正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聲請人代理人 相對人同意於受聲請人僱用期間違反聲請人規定私自為人紋眉,如有接受相對人紋眉之顧客受有損害時,相對人應自負賠償之責任,絕無異議。 相對人 願意。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薛清正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整。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96年12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各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書 記 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