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甲○○、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99號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即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2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2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97年4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