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燈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5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吳東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飛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4,328 元,應繳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9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