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勞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7年度雄勞簡字第1 號請求返還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