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2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2107號原 告 凌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乙○○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按,然原告竟以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被告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