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3606號原 告 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6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分別有送達證書及本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