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956號原 告 瑞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和平醫療社團法人進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8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2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