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304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謝錫泉即旭峰工程行 相 對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謝錫泉即旭峰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謝錫泉即旭峰工程行、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而該案係原告於工作時發生職業災害所致,此有其所提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鄭 翠 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