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241號原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鼓山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彰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彰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貳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