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522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霖即環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7,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許麗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