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830號原 告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明智即歌德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徐麗紅